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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2006-201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4、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医疗卫生人员因职业暴露而可能发生的感染。对医疗卫生等职业暴露高危人群应当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5、加强对理发、美容、和足浴等有可能发生经血传播乙肝的公共场所的消毒管理。
  6、加强对重点人群的乙肝防治干预工作。鼓励群众进行婚前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的配偶接种乙肝疫苗;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应避免母乳喂养;在有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患者的家庭中,提倡对家庭其他成员接种乙肝疫苗;结合艾滋病等经血传播疾病的防治干预活动,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的性伴积极推广安全套的使用。
  (三)依法加强准入和监管,规范乙肝诊疗服务行为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病毒性肝炎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的准入和监督管理,每年定期对开展病毒性肝炎防治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非法行医行为要及时取缔,并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医师执业考核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规范诊疗服务行为的督导和检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认真对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状况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从事病毒性肝炎诊断和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3、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供和开展服务。应当进一步规范对乙肝病人的管理,对急性乙肝病人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及时收治入院并接受规范化的治疗。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乙肝治疗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未经国家批准的任何药物和疗法均不得应用于临床,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和推广。
  (四)建立和完善乙肝流行病学监测系统
  本市肝炎监测网络由市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有肝炎门诊和肝炎病房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组成。各监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病毒性肝炎监测方案》(沪卫疾控〔2006〕79号)的规定开展乙肝监测工作,了解乙肝的流行病学特征,评价免疫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为制定有效预防控制策略提供依据;加强预测预警,及时发现疫情,采取针对性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1、病例监测
  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乏力、厌食、恶心、呕吐伴有腹部不适或皮肤巩膜黄染等患者按照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做好诊断,同时采集血标本进行肝功能以及乙肝标记物检测,以进一步确诊。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辖区内新发急性病毒性肝炎病例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核实诊断,调查发病危险因素,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留家病例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日常消毒、隔离治疗和宣传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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