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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2006-201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要对乙肝疫苗预防接种实施情况开展规范化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要对乙肝疫苗预防接种实施情况开展规范化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以提高乙肝疫苗接种率为目标,加强对外来人口儿童的管理力度,按要求认真做好查漏补种工作;要认真做好出生儿童的预防接种建证工作,主动与教育部门沟通和协调,认真落实儿童入学、入托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对未接种或未全程接种乙肝疫苗的儿童及时做好补种工作。
  2、加强重点人群疫苗预防
  在实施好国家免疫规划的基础上,有计划、分步骤开展新生儿以外重点人群,如医务人员、大学生和服务性行业从业人员等人群的乙肝疫苗预防接种工作。
  (二)控制乙肝病毒传播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单位应当采取严格措施,杜绝乙肝病毒经血途径的传播。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采供血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因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由采集、供应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2、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经血液传播疾病在诊疗过程中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定,保障医疗安全。
  3、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加强对介入性医疗器械的管理。医疗和预防性注射必须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具。诊疗过程中实行一人一用一消毒(如采血针、针灸针、手术器械、划痕针、探针、各种内窥镜以及口腔科钻头等)。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带血污染物的消毒处理,重点加强对透析室(病房)、检验科、口腔科等与血源性传播密切相关部门的消毒管理工作。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分类收集、运送和暂时贮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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