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粤劳社〔2007〕119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
现将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粤府〔2007〕 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劳动保障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公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行政复议作为解决劳动保障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抓好
《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扎扎实实抓好
《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
二、适当简化行政复议文书内部处理程序,有关受理、补正材料的法律文书可以授权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凡是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积极受理;对确实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耐心、详细说明情况,尽可能引导当事人按有关法定途径解决争议。
三、对于符合
《条例》规定可调解的情形,要充分运用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化解矛盾,快速有效解决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