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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粤劳社发〔2007〕14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原有企业年金,指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劳部发〔1995〕464号)、原省劳动局《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粤劳险〔1992〕33号)规定建立的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二、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移交现由所在市(含所属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

  行业和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可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自行移交。

  三、原有企业年金必须移交到经劳动保障部审定公布的、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选择移交机构时,要充分征求相关企业的意见。

  四、原有企业年金以先移交后规范为原则,在移交方案中应规定移交后的规范、清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在规范、清理工作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所承担的责任。

  各市劳动保障局应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后的跟踪、规范工作,督促有关企业将原有企业年金按规定及时转变为企业年金,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合同备案等工作。

  五、原有企业年金以整体移交为原则。移交前要做好资金清理和分割,核对有关帐目和个人账户信息,将资产量化到个人,经参保企业和职工确认,记清记实个人账户,做到帐实相符。

  六、各市劳动保障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于2007年10月底前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后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原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情况方案,于11月底前完成资产清理工作。根据企业数量和基金资产状况,拟定若干以法人受托机构为主的方案,在充分征求企业和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移交机构,确保年底前完成原有企业年金的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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