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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汕价[2007]190号)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价〔2007〕190号)


汕头中心城区燃气经营单位:

  受近期国际原油市场价格上涨的影响,我市液化石油气进货价格明显上升,为解决价格倒挂矛盾,保障气源和市场正常供应,市物价局决定从10月16日起调整中心城区石油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散装和瓶装液化石油气

  1、各批发单位供应中心城区散装每吨最高不超过6350元,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批发每瓶最高不超过95元。

  2、中心城区门店零售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为100元;10公斤装(净重9.5公斤)中准价为66元。在上述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下浮4%幅度内(暂不上浮)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际销售价。

  二、管道石油气

  居民用户管道石油气销售价新用户每立方20.20元(10月份抄表用气按调前、调后综合结算价19.70元);老用户每立方18.20元(10月份抄表用气按调前、调后综合结算价17.70元)。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暂不变。

  三、根据有关规定精神,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管理和调整。

  四、各批发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供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接受各方监督,共同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和经营秩序。

  五、各经营单位应于10月26日前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外马路汕头商厦8楼)换领石油气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各级物价部门要继续加强液化石油气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价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附件:1、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2、汕头中心城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表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1: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自2007年10月16日起执行)

┌──────────┬─────────┬─────────┬─────────┐
│          │   中准价   │   下浮4%   │    备注    │
│          │   (元)   │         │         │
├──────────┼─────────┼─────────┼─────────┤
│15公斤瓶装(净重14.5│   100.00   │   96.00    │含钢瓶检测费1元  │
│公斤/瓶)      │         │         │         │
├──────────┼─────────┼─────────┤         │
│10公斤瓶装(净重9.5 │   66.00    │   63.40    │         │
│公斤/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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