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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财政扶持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印发《关于落实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财政扶持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穗财法〔2007〕86号)


市直各单位,市各行业协会、商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的意见》(穗字〔2006〕11号)提出的财政扶持措施,进一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落实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财政扶持措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级行业协会、商会申请2006年和2007年的财政专项补助,顺延至本通知发布后一个月内办理。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落实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财政扶持措施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本市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对市级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专项补助,按照行业对口在现有相关的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补助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行业协会、商会承接市政府授权或经市编委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的政府移交、授权的职能,每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二)行业协会、商会建设为行业服务、促进产业发展的各类自主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开设行业网站、开办行业信息和技术咨询机构、开办行业信息刊物、组织制订行业标准等,原则上在行业协会、商会实际投入的30%以内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对新组建的行业协会、商会,属于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农业领域,且确有困难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和参与应对国际贸易纠纷引起的行业性诉讼、仲裁的,原则上在行业协会、商会实际承担费用的30%以内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宗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市级行业协会、商会申请上述补助,应在每年6月底以前向行业对口的市业务指导部门书面提出,说明申请的理由和申请事项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本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材料。申请补助的事项可以是上年、本年或下一年的,但同一事项只能向一个部门申请,且不得重复申请。2005年以前的事项不再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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