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站场的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货运站场经营者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做好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制定完善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消防设施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制度,并做好消防安全的宣传与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消防安全教育。
货运站场的场地总面积在30,000m2以上或场内业户总数在50户以上的,应配置义务消防队伍,并进行专业消防培训,熟练掌握消防设施的操作使用,原则上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货运站经营者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对进入站场从事运输的车辆做好查验工作,认真检查核对车辆营运证,禁止无营运资质车辆进入站场内从事运输。
第二十条 货运站场内车辆停放应确保足够的安全间距,并维护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站场内货物堆放应整齐有序,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停放车辆和堆放货物。
第二十一条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负责场内设施的定期维修、保养和更新,实施定期检测,保持完好的交通标志、照明、通讯和安全监控设施。
第二十二条 货运站场应做到不乱搭建、乱停放、乱拉挂、乱堆放、乱张贴、乱摆卖,并制定车辆鸣笛、噪音管理措施,做到不扰民、不影响交通。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统一设置场内业户的经营招牌,不得擅自乱设线路牌。
第二十三条 货运站场负有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责任,做好场内生活污水的收集和排放工作,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河涌、溪流。卫生保洁工作应由专人负责,鼓励交由专业保洁公司负责。
第二十四条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定期组织场内的卫生大扫除,清除卫生死角,并做好除“四害”(蚊子、苍蝇、蟑螂、老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