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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停车场地应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停车泊位,并悬挂明晰的指示牌。

  第九条 货运站场内应配置检定合格的车辆称重设备,对出场的载货车辆进行测量,超载超限车辆未经卸载,不得驶离站场。

  第十条 货运站场应配置车辆尾气检测设备,做好出场车辆尾气检测,督促尾气排放超标车辆及时修理,并做好有关台帐记录。

  第十一条 货运站场的绿化应考虑景观艺术特色、植物群落搭配等因素,结合场地规模进行系统、合理设置。

  规划用地100,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化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规划用地50,000至100,000平方米的绿化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规划用地50,000平方米以下的绿化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及室内绿化不计入绿化面积指标,但可作为工作成绩单独统计。

  第十二条 货运站场应具备与本市交通信息化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并可与全市货运物流信息交易系统兼容和联结,具备收集与发布货运信息、提供增值服务的功能。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货运站场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统一建设站场内的信息网络,自行开发物流信息系统和软件的,其信息分类、编码和数据交换等内容应符合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制定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员工纪律、财务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并严格遵照执行。

  货运站场内应设立公告栏,公布交通、工商、税务部门以及货运站场的投诉监督电话,服务承诺以及安全、卫生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货运站场经营者与场内经营业户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收费标准、方式以及双方权利与义务,并对双方的消防、环保、卫生、治安等责任进行分解和明确。

  第十六条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对场内业户加强管理,消除“三合一”(住宿、仓库和营业场所合为一体)、“二合一”(住宿和营业场所合为一体)的经营现象,建立安全巡检制度,安排专人每天进行检查,杜绝场内运输业户擅自运输和仓储危险货物、假冒卷烟和伪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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