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地应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停车泊位,并悬挂明晰的指示牌。
第九条 货运站场内应配置检定合格的车辆称重设备,对出场的载货车辆进行测量,超载超限车辆未经卸载,不得驶离站场。
第十条 货运站场应配置车辆尾气检测设备,做好出场车辆尾气检测,督促尾气排放超标车辆及时修理,并做好有关台帐记录。
第十一条 货运站场的绿化应考虑景观艺术特色、植物群落搭配等因素,结合场地规模进行系统、合理设置。
规划用地100,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化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规划用地50,000至100,000平方米的绿化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规划用地50,000平方米以下的绿化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及室内绿化不计入绿化面积指标,但可作为工作成绩单独统计。
第十二条 货运站场应具备与本市交通信息化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并可与全市货运物流信息交易系统兼容和联结,具备收集与发布货运信息、提供增值服务的功能。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货运站场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统一建设站场内的信息网络,自行开发物流信息系统和软件的,其信息分类、编码和数据交换等内容应符合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制定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员工纪律、财务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并严格遵照执行。
货运站场内应设立公告栏,公布交通、工商、税务部门以及货运站场的投诉监督电话,服务承诺以及安全、卫生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货运站场经营者与场内经营业户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收费标准、方式以及双方权利与义务,并对双方的消防、环保、卫生、治安等责任进行分解和明确。
第十六条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对场内业户加强管理,消除“三合一”(住宿、仓库和营业场所合为一体)、“二合一”(住宿和营业场所合为一体)的经营现象,建立安全巡检制度,安排专人每天进行检查,杜绝场内运输业户擅自运输和仓储危险货物、假冒卷烟和伪劣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