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穗运管〔2007〕83号)
市各道路货运站场:
为进一步加强培育和规范我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提升站场形象与服务功能,促进货运站场规范化、规模化和现代化发展,我局制定了《广州市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广州市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培育和规范管理广州市道路货运市场,提升货运站场形象与服务质量,促进货运站场规范化、规模化和现代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单位。
第三条 本规范由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实施。
第四条 货运站场经营者须持证经营,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市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照统一、规范悬挂于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五条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按站场的设计货物吞吐量合理设置仓储、车辆停放和办公区域,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扩大经营场地。
第六条 货运站场内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设施设计规范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场地和场内配备的消防设施应当取得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第七条 货运站场经营者按照统一规划,遵循统一技术规范,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的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每月定期检查视频系统的前端设备、信号传输和网络传输线路和存储设备等运行情况,确保有效运行。
第八条 停车场地为硬化地面,并保持坚实、平整;停车场地面积须不小于可停放车辆的投影面积的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