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消耗林木资源10万立方米以上的加工企业,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七条 申请木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并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匹配;
(二)符合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要求;
(三)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四)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木材检尺人员;
(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无违法经营加工的不良记录。
第八条 申请木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表;
(二)固定经营场所和木材储存场所租赁或使用证明;
(三)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四)经营注册资金证明;
(五)负责人身份证明;
(六)检尺员证或聘请检尺员合同书;
(七)公安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第九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受申请部门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和本年度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以及合法流入的外地材和进口材的供求状况,核定木材经营加工的种类、数量和规格,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木材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利用当地木材资源,木材加工能力已超过当地木材生产计划的;
(二)在自然保护区或生态公益林区内建木材加工厂的;
(三)违法经营被吊销木材经营许可证未满三年,重新申办的;
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经营加工情况。
第十一条 木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仍需继续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原发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发木材经营许可证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原木材经营许可证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