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木材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林办〔2007〕48号)
各区、县级市林业局(农林局、农林水利局、林果服务中心),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我局制定并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的《广州市木材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林业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木材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的管理,规范对经营加工木材许可证的审核、审批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木、木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木材。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木材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木材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经营加工木材。
第五条 木材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借他人或非法转让。
第六条 木材经营许可证按木材消耗量和企业规模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经营销售木材及其半成品和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木片0.2万绝干吨以下的,由当地区、县级市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木片0.2万绝干吨以上(含1万立方米、木片0.2万绝干吨)、年消耗林木资源5万立方米以上的,由当地区、县级市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