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专项清查的政策把握
漏征漏管户专项清查和普通发票清查打假工作,既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规范操作,又要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各级国税机关要正确把握好政策界限。
(一)对在专项清查期间,纳税人主动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的,可从轻处罚。
凡经专项清查发现的漏征漏管户,该补税的要依法补征税款,并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该处罚的要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可简化登记手续,纳税人可只填报《税务登记表》,纳入正常税收征收管理之中,暂不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对实际经营情况已发生变化,以及关、停、并、转的纳税人要按规定及时进行变更、注销。
(三)对己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并向社会公告。
(四)对商场中的出租柜台,凡由商场统一核算、统一申报纳税的,不予办理税务登记;凡只向商场上交管理费,经营成果独立核算的,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对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暂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比照第(二)条规定办理。
(五)对达到建账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督促其按规定建账建制,实行查账征收,不得简单实行“双定”征收;对“双定”额明显偏低的定期定额征收业户,应按《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及时调整定额。
(六)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不主动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
(七)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非法出售发票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罚代刑。不构成犯罪的,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开展漏征漏管户专项清查和普通发票清查打假,是一项涉及征纳双方权益、工作难度大且易产生征纳矛盾的工作,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专项清查工作小组,由分管局长任组长,征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税政、法规、票证、稽查等部门参加,抽调骨干力量组织实地清查,确保专项清查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