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考证。由省局组织专家通过试讲或跟班听课的方式对申报人进行考核、评估。
(四)省局聘任。将通过考核、评估的兼职教师报省局党组审定后,颁发聘书,聘任为省局兼职教师,纳入系统兼职师资库。
第四章 兼职教师职责
第六条 兼职教师职责:
(一)遵守系统兼职教师各项管理规定,树立全局观念,服从系统教育培训工作需要,积极承担系统教学与研讨任务,接受有关教学评估和检查。
(二)认真备课施教,注重积累教学经验,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掌握和运用现代培训理论,探索现代培训新方法、新途径,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培训效果。
(三)发挥专业优势,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编写针对性、实用性较强的培训讲义,积极制作有关讲授课程的课件,将调研成果应用到教学实践中,增强教学的实效性。
(四)按时参加系统兼职教师培训、集体备课和业务研讨等活动,积极为全系统和本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献计献策。
(五)参与制定本单位教育培训计划,协助本单位做好各项培训工作。
第五章 兼职教师待遇
第七条 兼职教师待遇:
(一)兼职教师应邀外出讲课由本人所在单位按出差对待。邀请单位按省局有关标准(另行制定)支付讲课费。
(二)为不断提高兼职教师综合素质,省局将不定期组织兼职教师进行专业理论和教学能力方面培训,兼职教师享有优先进修、培训权利。
第六章 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省局教育处建立兼职教师电子信息档案,记载兼职教师特色课程、教师简介等情况,并在内网上公布,实行教学资源共享,供各级国税机关和培训机构选聘授课。
第九条 省局将对聘任兼职教师按专业学科组成若干个教研小组,开展教研活动,以提高兼职教师授课水平。鼓励兼职教师利用业余时间走出系统从事教学活动,锻炼教学水平,积累教学经验
第十条 省局教育处负责兼职教师管理。兼职教师选聘工作通常每3年进行一次。经考核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自行解聘,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实施,并由省局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