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6〕204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适应税务教育培训发展需要,推进师资队伍建设,实现优秀教师资源共享,现将《江西省国税系统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国税系统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税务教育培训发展需要,建立一支政治思想过硬、理论基础扎实、税收业务精湛、实践经验丰富、热爱税务教育事业的兼职教师队伍,实现优秀教师资源共享,现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师资主要分七类:税收政策类、征收管理类、财务会计类、信息技术类、法律法规类、干部管理类、行政综合类。
第三条 各单位要重视兼职教师队伍建设,认真推荐品学兼优的干部加入系统兼职教师队伍,并积极支持他们参与有关授课活动。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四条 兼职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具有良好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二)热爱税收事业和税务教育培训工作,有较强事业心、责任感,愿为税收教育事业贡献自己力量。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具有较强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和丰富实践工作经验。
(四)善于总结实践经验,探索、研究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将解决问题的方法应用到教学实践中。
(五)具有较好语言表达和逻辑思维能力,积极摸索和掌握成人教学规律、教学方法,并具备一定的教学组织管理水平。
(六)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税收工作5年以上。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五条 兼职教师选聘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税务兼职教师,由本人据实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审定。申请人所在单位根据有关条件对申报人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者,由所在单位向设区市国税局主管部门推荐,经设区市国税局审定后报省局教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