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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的通知

  (七)退(免)税申报情况。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2006年申报退(免)税时,是否进行有关单证备案。退税管理部门是否存在以无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情况。
  (八)退税审核中对出口数量(特别是异地收购产品)突增或易发生涉嫌骗税问题的重点企业、敏感货物,出口以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工业品,是否按照国税函〔1998〕406号和国税函〔2005〕82号文件规定函调。发函(包括发函数量、涉及产品及退税款)、回函(包括回函数量、涉及退税款)、未按期回函、反映有问题的回函等情况。
  (九)出口退(免)税审核情况。一是对涉及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退(免)税审核时,退税部门是否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退(免)税。二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退(免)税的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条件,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核。三是在退税审核中是否存在擅自进行人工调过,审批手续是否到位。
  (十)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的出口业务。是否存在国税发〔2006〕24号文件列举情形之一的情况,是否存在虚报出口产品数量、单价,骗取出口退(免)税款问题。
  (十一)出口企业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是否及时进行查处,对已办理退(免)税款是否及时追回。各地查处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情况是否及时报省局(进出口处)。
  (十二)各地是否建立和完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制度,退税管理岗位责任是否明确,相关管理制度是否执行到位。
  (十三)涉及出口退(免)税政策和退(免)税管理工作中的其它问题。
  三、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阶段。8月7-15日,各设区市国税局必须完成自查工作。
  (二)重点检查阶段。8月28日至9月10日,省局抽调部分设区市国税局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另行通知)。
  (三)检查总结阶段。重点检查结束后,省局召开检查工作总结座谈会,并通报检查情况。
  四、检查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统一部署,制定具体自查方案,开展自查,及时纠正问题。同时,认真搞好调研,填写《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情况统计表》(附件1)、《出口企业函调情况统计表》(附件2),8月20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及调查表以正式报告报省局(进出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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