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6〕256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各项出口退税政策,提高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水平,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发生,省局决定2006年8月7日至9月10日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设区市国税局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1日期间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执行,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出口骗税、疑点问题,以及税务机关政策执行、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不受检查时间限制。
二、检查内容
(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情况。新认定出口退(免)税企业户数,其中一般纳税和小规模纳税人各多少户。出口企业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是否按规定程序受理,对出口企业经营类型认定是否准确。
(二)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情况。一是出口不予退税货物的企业户数、出口额及已征、未征税款。对出口不予退税货物是否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调低退税率的货物,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及时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金中转入成本。凡进项税额小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是否严格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二是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是否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未按期申报企业户数、出口额及已征、未征税款。三是新办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前出口货物是否视同内销征税。四是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备案单证等其它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
(三)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含小型出口企业)是否按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第八、九条规定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对在12个月审核期内办理退税的企业,是否经过严格审批。
(四)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是否按照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规定进行界定,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是否按照国税发〔2002〕152号文件规定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
(五)出口企业采用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是否及时、准确办理相关税收证明,进料加工是否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六)退税管理部门是否按照总局、省局制定的操作规程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是否到位,征退税部门职责是否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