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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出口退税情况分析通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3.出口货物退(免)税指标使用情况(附件3)。包括对省局已下达退(免)税指标和本市使用指标情况,退(免)税计划过剩或缺口情况,下季度计划需求和全年退税计划预测变化情况等进行说明。
  4.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分析。对本期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中发生、发现的涉嫌骗税、函调以及采取的措施等重点情况进行说明。
  5.本期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工作建议。对下阶段出口退税情况和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安排等。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半年报内容
  除分析通报工作季报相关内容外,还应对本地半年来出口退税整体运行情况、特点,进行阶段性分析通报,包括:外贸出口企业创汇与省内、外购进货源情况(附件4);出口企业单位创汇退税情况;骗税敏感地区、敏感商品和通过退税评估发现的出口异常纳税人及退税情况等;总结成效和教训,剖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三)全年报内容
  在半年报内容基础上,分析通报和总结全年出口退税运行情况,分析出口退税对本地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成效、贡献,以及需要上级国税机关和地方政府协调解决的实际问题,对下年度出口退税工作提出意见。
  三、通报方式
  采取电子文档和书面两种方式,对国税系统内部上报电子文档,对外抄报、抄送书面文档。
  出口退税情况分析通报的有关报表和基本情况应及时抄报当地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分管领导,抄送本地外经贸局。必要时,可区别情况抄送海关、外管、检疫等其他相关部门。分析通报一般不对外公布,确需对外公布和抄报、抄送有关部门时,应本着保守出口企业经营商业秘密和有利于开展出口退税工作的原则,适当取舍相关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国税局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局上报分析通报电子文档,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抄报、抄送相关书面文档。
  (二)各设区市国税局应将分析通报情况及时反馈给各县(市、区)征收分局,并将分析通报作为内部资料保管。
  (三)各设区市国税局应通过建立和实施重点出口企业出口退税不定期座谈会制度,搭建退税机关与重点出口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平台,大力宣传出口退税政策,通报出口退税中需征纳双方共同配合解决的问题和困难,直接了解出口企业相关情况,倾听出口企业意见和建议,向企业反馈有关退税问题和意见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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