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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欠费坏帐核销工作的通知

  三、确认医疗欠费坏帐核销的范围。属于以下情形的医疗欠费,可以列入核销范围:
  (一)三无人员医疗欠费:债务人或无名,或无户,或无主,并无法找到承债人的;
  (二)贫困人员医疗欠费:债务人因经济原因,造成偿还能力低下,虽然与医院签定还款协议,但无力偿还;
  (三)质量纠纷形成的医疗欠费;
  (四)医疗保险结算沉淀款中自身违规罚款挂帐待处理部分。
  车祸急救医疗欠费、医疗保险结算沉淀款中因超过医保定额标准而不被偿付的部分暂不列入坏帐核销范围。
  四、严格医疗欠费核销程序。
  (一)医疗欠费核销工作一年一次,一般在每年的七到十月之间办理上一年度的欠费核销工作,各单位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核销时间,但不宜安排在年终进行。
  (二)符合核销条件的医疗欠费,由财务、医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核销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应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三)各有关单位应将欠费人姓名、籍贯、住址等基本情况和欠费时间、欠费内容、欠费金额、已收回金额、本单位责任科室、责任人姓名、病案档案号在院内公示至少一周。
  (四)经公示无疑义的医疗欠费,应编制核销表一式三份,由本单位财务、医务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亲笔签字,其中:三级医院一次核销金额超过五十万元、其它医院一次核销超过三十万元的,还应报市卫生局审核批准。
  (五)医疗欠费核销表留财务部门二份,一份用于销帐处理,一份用于建档,医务管理部门查存一份。
  (六)各有关单位收到有关部门专门用于医疗欠费补助款项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冲减有关帐目,不得转做收入处理。
  五、继续追讨已经核销的医疗欠费。经批准核销的医疗欠费,必须“帐销档存,继续追缴”。各单位可制定适当、灵活、操作性强的追缴政策,如聘请专业人员、按比例给予一定奖励措施等。各单位追缴回来的已经核销的医疗欠费,先借记应收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然后再借记银行存款或者现金、贷记应收科目,不得用于支付奖励金。原则上不得以实物、无形资产等抵缴欠费,特殊情况需报市卫生局审批。追缴欠费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借助各方面的力量,不得激化矛盾,不得强索强要。各单位财务部门、医务部门在各自责任、职权范围内,切实加强医疗欠费的追缴工作。
  六、进一步完善医疗欠费的管理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医疗欠费的日常管理工作,保持应收医疗款项的正常流动。各单位医务部门要加强在院或急救病人的过程监督,建立健全住院押金保底控制办法,既要方便救治病人,也要防范病人拖欠医药费用;在制定病人的治疗方案前要考虑适度控制住院病人用药、治疗费用,主动宣传医保政策,在安排病人进行检查和用药时主动给予足够的解释和提示,并对已经欠费的病人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要不断提高医疗质量,防范医疗纠纷;要加强重点科室的处方监督、开单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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