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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欠费坏帐核销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欠费坏帐核销工作的通知
(深卫规财发〔2005〕43号)


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医疗欠费是医疗单位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长期沉淀并形成坏帐的医疗欠费应及时核销,以确保医院资产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为加强医疗欠费坏帐核销工作管理,维护财务结算纪律,提高流动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医疗欠费的清查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在2004年医疗欠费审计调查和年末资产清查盘点的基础上,对本单位医疗欠费按照欠费性质进行帐龄分析,并按照病人建立详细的名册。财务管理部门、医疗管理部门要建立利于协调和沟通的工作机制,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医疗欠费的清查工作。
  二、明确医疗欠费坏帐确认标准。根据《医院财务制度》的规定,坏帐确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尚未收回的医疗欠费的期限必须超过三年以上;第二,医疗欠费必须确认无法收回。医疗欠费无法收回形成坏帐损失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债务单位已经被宣告破产、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并有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或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的;
  (二)债务人已经失踪、死亡,取得公安部门、卫生部门的失踪、死亡证明,并且其遗产不足清偿欠费或无法找到承债人的;
  (三)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签证证明的;
  (四)逾期不能收回的医疗欠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
  (五)逾期三年以上的医疗欠费,单位有依法催收及磋商记录,但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在最近三年内没有任何经济往来,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签证证明的;
  (六)逾期三年以上的医疗欠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不能收回,取得境外中介机构或我国驻外使馆(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的;
  (七)其它符合坏帐损失特征,经过中介结构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出具鉴证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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