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应急行动终止
负责组织指挥的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失踪者在当时的自然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3)水上运输事故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9 信息发布
水上运输事故的信息发布按照《遂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伤员的处置
当地的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1.2 获救人员的处置
当地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当地台办协助做好涉及台胞的安置工作;外国籍人员由公安部门或外事部门负责安置。
6.1.3 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工作;台籍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当地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处理。
6.1.4 社会救助
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当地民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
6.1.5 保险
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金融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水上运输事故的处理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6.2 调查评估
水上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应急终止后,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对险情原因、事故损失、应急行动、救助效果、经验教训等进行评估分析。一般水上运输事故由县(区)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较大水上运输事故由市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通信管理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协助水上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开通12395等报警电话,制定有关水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确保水上应急通信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