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掌握的情况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调动救助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
(5)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6)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指挥体系,指定现场指挥;
(7)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
(8)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5.4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对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危险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的立即采取救助措施。
参与应急行动的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助行动的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可请求上一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协调解决。
5.5 遇险人员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对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措施,对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在事故影响范围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时,应及时通报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船舶、浮具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或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并做好安置工作。
5.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人民政府可根据事故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自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现场附近航行、停泊、作业的可参与应急的船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迅速参与应急。
5.7 救助行动评估
为确保救助效果,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对已经开展的救助行动进行评估: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的措施;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水上运输事故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根据评估结果和事态发展,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完善,已便采取更加有效的救助措施,取得最佳救助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