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方法
区(县)级人民政府是我市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实施主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分级负责并签章认可。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各区(县)人数及名册汇总初核,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区(县)核定登记的人数,再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一)库区县区内安置和政府组织外迁移民核定登记工作,由移民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自主出县外迁安置移民的核定登记工作,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将外迁移民户详细情况函告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据此按照有关政策核定登记。
(三)省外自主迁入移民的核定登记工作,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供移民基本情况资料后,按照有关政策进行核定登记。
第九条 扶持期内移民后扶对象的变化处置办法
(一)每年11月底前,由区(县)财政部门会同本级移民部门和水利部门对下一年度享受后期扶持政策的移民人数进行核对,将变化情况分别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移民办、省水利厅核定。
(二)在后期扶持期间,如果移民后期扶持对象出现政策规定不得享受后期扶持政策的情况,由区(县)移民部门核实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并同时逐级上报。在扶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后期扶持政策:
1.扶持对象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公招公聘期间、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大中专院校毕业就业有稳定收入来源的。
2.扶持对象生产安置后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3.扶持对象在享受后期扶持期间死亡的。
4.扶持对象服刑期间(缓刑除外)。
第十条 水库管理机构、投资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主体设计单位、户籍管理等有关部门,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是落实国家移民政策、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库区村民委员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做到不重不漏,严禁虚报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套取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