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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原则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县为基础”的原则,由县区具体落实到各村组(自然村)、移民户,能够核定登记到人的,尽量核定登记到人,确实不能核定登记到人的,根据核定登记的移民人数,将移民后期扶持人数落实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无法核定登记到人的,其人数核定以原淹没土地、规划水平年的人均占地及当地的人口自然增长率为依据,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基本单位。
  第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程序
  移民人口核定登记采取“宣传培训、审核登记、张榜公示、核实确认、汇总上报”的工作程序。
  (一)整体搬迁安置村、分散安置村移民登记,由移民户、移民个人或其代理人填写移民登记申请表,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初审、汇总后,报驻村工作组核实。生产安置村的移民核定登记由村民委员会向驻村工作组申请,由驻村工作组核实。
  (三)驻村工作组核实后,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经乡(镇)移民工作队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确认。
  (四)实行村、乡(镇)两级公示制度,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村民委员会将乡(镇)政府确认的结果在村内公示,乡(镇)政府将汇总结果在其驻地和有关村分别公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工作组要认真进行核实。乡(镇)移民工作队、驻村工作组要在办公地点设立意见箱、政策宣传点、信访接待室,公布联系电话,24小时值班。
  (五)经村、乡(镇)公示的移民名单及有关材料要统一存档,并在乡(镇)公示结束3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以水库为单元汇总,签章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7日内以水库为单元汇总,签章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内容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农村移民户为单位,登记内容包括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性别、民族、与户主关系、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搬迁安置完成时间、迁出地和迁人地、移民类别(指原迁或新增人口)等基本情况,并由移民户主、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签字(章)认可。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无法核定登记到人的,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基本单位,登记内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行政区域名称、征地前后的耕地面积、征用耕地面积、征地前后的农业人口数量、征地前和搬迁安置后的人均耕地面积、规划水平年实际搬迁安置的农业人口(分别以本组后靠、出组外迁、组外迁入等分类填报)等,并由村长、村民委员会签字(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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