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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发〔200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中型水库(包括水利水电工程,下同)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现将《遂宁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此办法实事求是、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确保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七年二月八日

  遂宁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中型水库(包括水利水电工程,下同)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准确核定移民后期扶持范围和对象,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川府发〔2006〕24号)和《四川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川移发〔2006〕184号)等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大中型水库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
  第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范围
  经国家和省投资主管等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的农村移民户在籍农业人口,即国家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概算中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户在籍农业人口和规划水平年至2006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农村移民户中自然增长及婚嫁迁入的在籍农业人口。
  (一)2006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搬迁安置完成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户在籍农业人口为现状人口。
  (二)2006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户搬迁安置完成时的在籍农业人口为原迁人口。
  第四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对象
  (一)现状人口: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安置完成的农村移民户在籍农业人口,包括自然增长(含依法收养的人口)、婚嫁迁入的在籍农业人口,不包括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
  (二)原迁人口:2006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农村移民户搬迁安置完成时的在籍农业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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