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具体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下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各级监察、财政、审计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专项监督。
  第七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
  (一)有无在自行制定的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格条件;
  (三)是否有应当准予行政许可而不准予行政许可、不该准予行政许可而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况;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五)实施行政许可的收费是否合法;
  (六)改变或者撤销、撤回已生效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七)有否落实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监督检查责任;
  (八)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上级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材料、专项调查等方式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对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可以派驻监督人员;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听证、招标、拍卖、考试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第九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现场监督和检查,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予以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核查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核查。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公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的具有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经行政执法资格确认,取得《四川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