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发〔200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遂宁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遂宁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规范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监督活动:
(一)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二)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实行依法监督、权责统一以及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纠错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或举报。
第二章 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并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