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在用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在用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实行一年一检制度。
  第九条 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市公安交警部门的车辆证照年检一并进行,实行一条线作业检测。在用机动船舶的排气检测按照交通、渔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用机动车船排气检测不收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进行的排气设施检验,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年度安全检验进行的尾气检验按规定收取费用除外。
  第十一条 在用机动车船排气检测合格达标后,凭检测报告在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防伪绿色环保标识。在用机动车排气经检测超限制不达标,须在具有机动车排气净化治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治理,经检测达标后再申请领取防伪绿色环保标识。

第四章 在用机动车船排气污染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在用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超标,不符合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不得申请领取防伪绿色环保标识,不得通过证照年审,不得行驶。
  第十三条 在用出租汽车由交通运管部门负责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用城市公交车由规划和建设部门负责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并确保清洁能源推广率达百分之百。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超期服役车辆实施报废淘汰。
  第十四条 环保、公安、交通、渔业、农机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在用机动车船排气污染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在用机动车船排气污染超过标准的或擅自拆除、闲置、更改尾气净化装置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