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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停止执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2]140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1]21号)精神,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江西省国税系统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赣国税发[2002]90号文印发 )的规定,省局决定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所得额审批权。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年弥补亏损所得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年弥补亏损所得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市国税局审批;年弥补亏损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批。
  二、各级国税机关按上述权限审批完毕后,除企业和审批机关各留存一份外,应向上一级国税机关报送一份审批表备案,上级国税机关有权对下一级国税机关审批不当的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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