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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下发2005年合肥市新建养猪养鸡小区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养殖小区的申报建设和验收:
  1、养殖小区建设申请备案截止日期为2005年7月31日。现申报备案工作已结束,县畜牧水产局、财政局不再受理小区建设申请。市畜牧水产局、财政局对各县上报申请建设的小区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未向市畜牧水产局、财政局备案的养殖小区,市畜牧水产局、财政局不予验收奖补。
  2、养殖小区向市畜牧水产局、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逾期不受理、不验收、不奖补。县畜牧水产局、财政局负责组织养殖小区业主填写验收申请表和汇总表(合畜水[2005]71号文附表三、四)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县畜牧水产局、财政局共同在验收申请表上盖章后,上报市畜牧水产局、财政局申请验收。
  3、存栏猪鸡必须是养殖小区自购或自繁的,严禁养殖小区租借猪鸡应付验收的行为。租、借猪鸡应付验收的小区即为验收不合格,不予奖补。验收时,养殖小区要提供种猪、种鸡的引种证明、引种单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购买发票和检疫合格证明。商品猪、商品禽必须提供发票、检疫合格证明。存栏猪、鸡为自繁自养的,养殖小区不要提供购买发票和检疫合格证明,但要提供自繁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验收时所有涉及距离和面积要求的,一律实地丈量或采用卫星定位系统(GPS)测定,必须达到规定的距离和面积要求才能通过验收。
  5、养殖小区不符合合畜水[2005]71号文件和本细则规定要求,均为不合格,不予奖补。
  6、申请验收的养猪小区必须是2005年新建,并且未获得任何财政资金奖补支持的养殖小区。
  7、在原来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学校等单位围墙或隔离沟(带)内扩建和改建的养殖小区,不符合合畜水[2005]71号和本细则规定,一律不予验收奖补。
  8、每个养殖小区原则上只能申报验收一次,但对因道路、围墙、防疫沟、排污沟、消毒池未达到合畜水[2005]71号文件和本细则规定,而未通过验收的小区可在第1次验收后1个月内,向市申请第二次验收。第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不再验收奖补。
  四、公示和奖补资金拨付
  1、验收合格的养殖小区业主姓名、身份证、地址、小区类型等信息除在合肥晚报、当地县报纸公示外,还将在养殖小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公开栏及本村其他人流较多的3处以上地点张贴公示内容,并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为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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