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中标后不提交履约保证担保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单方面中止施工合同的;
14.非原参加投标中标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施工的;在实施过程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更换项目经理的;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
15.项目经理同时承担超过一项工程项目任务的;
16.未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17.在履约保证担保期限内撤保的;
18.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9.发生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民工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等事件的;
20.因质量、安全原因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机构责令停工的;
21.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情况的;
22.在投标或施工过程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下列情况应当作为项目招标代理、代建、咨询和监理等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入招标投标信用记录:
1.无证、越级或超范围从事项目招标代理、代建、咨询、监理等业务的;
2.以送礼、宴请、回扣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招标代理、代建、咨询、监理等业务的;
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委托服务的;
4.不具备招标条件擅自组织招标的;
5.不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发包初步方案组织招标的;
6.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或事项的;
7.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评标专家串通、舞弊,操纵招标结果的;
8.违反规定标准收费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9.在相关的中介活动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涉及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须有下列文件才能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凡是认定企业有不良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在“四川建设网”和“四川招标投标监督网”或遂宁党政网上曝光。1-3年内全市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其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