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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强化建设项目的预算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查处。

第四章 建立招投标信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
  (一)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更换:
  1.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2.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3.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或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总监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5.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6.被司法机关羁押或判刑的;
  7.死亡的。
  确因上述原因需要更换的,需要向招标人报告并取得同意。
  (二)下列情况应当作为投标企业不良行为记入招标投标信用记录:
  1.买卖、转让、出借、出租、伪造资质证书、批件、营业执照、银行账号、设计图签、图章,允许他人以本企业或本人的名义投标的;
  2.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3.以虚假的投标资料取得投标资格或者中标资格的;
  4.采用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报价等不正当手段,串通投标、围标、骗取中标的;
  5.企业法人或授权人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投标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中标后将项目转包、挂靠承包、违法分包,不按中标条件签订合同的;
  7.在工程建设中,企业法人或项目负责人给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发生不正当经济交往的;
  8.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的;
  9.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的;
  10.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
  11.降低工程质量、影响施工安全、扰乱建设市场秩序、侵害交易对方权益等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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