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建立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和改革、监察、建设、交通、水利、财政、教育、卫生、经济、商务、国土、审计、稽察、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组成,发展和改革部门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也可由组成单位提议召开。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严格执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遵守招投标的法定程序。必须招标的规模以上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发包初步方案进行核准,并将核准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市招监办。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建设、交通、水利、教育、卫生、经济、商务、国土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诉,对投诉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和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招监办重点对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受理招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督促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做好招标文件的备案工作。招标文件实行双重备案: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加盖备案章,再送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备案时要认真审查行业规范内容和评标办法,避免疏漏或违规。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邀请招标。政府特殊工程或应急工程确需实行邀请招标的,需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不准非法干涉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不得超越法定监督职能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