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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发〔2007〕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遂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遂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国家融资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督,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发展和改革、建设、交通、水利、财政、教育、卫生、国土、经济、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政府对举报有功人员酌情给予奖励。
  第六条 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工程建设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增强自律意识,努力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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