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表彰奖励管理工作的通知
(遂府发〔200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表彰奖励的规定,对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鼓舞了干劲,弘扬了正气,激发了全市上下争先创优、推动遂宁跨越式发展的热情。但在一些地方、部门,存在着评比、表彰、奖励活动过多过滥,奖励的种类和程序不规范、不统一,不按规定申报,擅自进行各类评比、表彰、奖励活动等问题。这些行为,不仅降低了评比、表彰、奖励工作的质量,达不到应有的效果,而且干扰了评比、表彰、奖励工作的正常秩序,增加了基层负担,阻碍了该项工作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维护政府表彰工作的严肃性,使表彰奖励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严格控制各种评比表彰活动和表彰会的实施办法》(川委办〔1997〕6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表彰奖励的名称、名额
(一)评选表彰遂宁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五年进行一次。“劳动模范”称号授予企业职工和农民,名额50名,“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名额20名。
(二)为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教育、卫生、科学、文化等事业的发展以及在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中做出重大贡献,需以市政府名义专项表彰奖励的,可授予“遂宁市××工作先进集体”和“遂宁市××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其名额每次各不超过10个。
(三)在全市系统或行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需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每届进行一次,其名额各不超过10名;以市政府各部门(含部门联合)名义进行表彰的,须征得市人事局同意并联合发文,授予“遂宁市××系统先进集体”和“遂宁市××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的系统先进集体应从严控制,每次不超过10个,系统先进工作者原则控制在20个以内。
二、表彰奖励审批程序
(一)遂宁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经市总工会和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室统筹,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委批准授予。
(二)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市政府各部门(含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需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的先进个人(不享受市劳模待遇),一律要事先申报,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