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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遂府发〔200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
  《遂宁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1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五届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遂宁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首长认真履职,增强执行力,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效能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遂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区县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所领导的部门(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影响市人民政府总体工作部署或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问责实行权责统一,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首长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执行不力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贯彻执行或不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方针、政策的;
  (二)对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以及上级交办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完成的;
  (三)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
  第五条 行政首长管辖范围内有下列违规决策、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
  (二)未经规定的听证、论证等程序,作出重大的、专业性较强的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的;
  (三)召集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的;
  (四)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其他不良后果、影响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决策或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行政首长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效能低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多次反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不予解决或解决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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