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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加强信息服务。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辟建为中小企业开展信息服务的平台,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政策法规、产业导向、行业动态、市场需求、技术项目、人才供求等信息服务。
  (三)推进科技创新服务。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对非公有资本创办科研开发机构、科技服务平台和申报专利给予资金支持。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贡献的人员,政府给予奖励。
  (四)加大人才服务力度。对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引进的各类人才,实行与其它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子女就学入托等政策。
  (五)积极发展社会中介服务。鼓励和引导创业辅导、人才培训、技术信息、信用评价、管理咨询、法律服务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质优价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服务、沟通及监督作用,逐步赋予行业协会制订行业规范和发展规划、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建设给予政策支持。
  (六)加快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引导企业规范管理,强化信用意识。对被评为国家和省级诚信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当年免于工商年检审查。对拥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商号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依法惩处偷税漏税、逃废债务、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企业。大力表彰、奖励诚实、守信、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和个体户。
  (七)规范监管行为。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遂宁市治理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十条禁令》,严禁开展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严禁利用行政职能,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严禁利用年检(审)、换证时强行收取会费或要求赞助等行为;严格控制各类专项检查,必须实行对企业检查年度申报核准制度;以发展为重,严禁以罚代管,对无明显违法故意、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首次违法违章行为,实行行政告诫,不予行政处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许可证制度和企业负担登记卡制度,严格执行收费及罚款的票款分离制度,凡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企业有权拒缴。
  (八)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的合法经营及投资者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企业家名誉、人身等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和取缔各种违法行为。鼓励开展企业“双爱双评”活动,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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