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的非公有制企业,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范围,符合有关减免税条件的,可以分别享受增值税免征、即征即退或减半征收等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利用属于《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产品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在1-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鼓励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建立政府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目标考核奖励机制;加速地方金融机构建设,规范发展民间信贷。市级各商业银行应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部门,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开展金融创新,降低贷款门槛;大力推进票据融资和租赁融资;积极推广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法人代表或主要股东无限责任担保贷款、下岗职工创业贷款等多种信贷方式;研究开展以工业产权、项目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的办法,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有效信贷投入。
(七)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市、县(区)财政要逐年扩充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提高担保机构担保能力;大力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担保领域,鼓励建立互助性担保机构和民营担保机构,对民营资本成立的民间担保机构,要大力给予政策扶持。
(八)支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直接融资。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平台加快发展。大力培育非公有制企业上市资源,推荐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股权融资和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允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誉良好、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国际商业贷款。
(九)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切实实施商标品牌兴市战略。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和专利战略,凡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由政府奖励企业20万元,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由政府奖励企业2万元,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的由市政府奖励企业5000元,获得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奖励企业2000元。
三、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
(一)积极开展创业服务。积极筹建各级创业辅导、孵化中心,鼓励为有创业需求的人员和初创期的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资金、人才、场地、市场等配套服务。进一步落实国家就业和再就业政策。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商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努力提高非公有制企业防范风险能力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