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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五)清理审批项目。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保留的加强后续监管,规范审批内容、程序、时限等,并向社会公布;不在公布之列的,一律暂停执行。对依法设立的前置行政许可项目,全面推行“一站式”服务,公开办事指南、申报条件,实行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

  二、加大政策支持,增强发展活力
  (一)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设立市政府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5年为600万元,今后视市财力状况逐年增加。各县、区也要设立此项资金。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重点用于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具有示范作用的科技型、外向型、就业型等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各级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要向非公有制企业倾斜。
  (二)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税务部门要用好用活现行税收政策,改进工作机制,强化税收服务,优化治税环境,全面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非公有制企业实施税收检查必须严格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奖励和表彰税收增幅大、贡献突出的非公有制企业。
  (三)鼓励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凡由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市县两级财政每年按企业所得税入本级库部分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前一年按5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30%给予奖励,用于企业的研发及科技创新等投入。
  (四)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展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对非公有制企业实施高新技术项目、技术创新项目、产学研项目等科技创新项目,按其商品化、产业化不同阶段,采取贷款贴息、贷款担保和资本金注入等方式给予资助。鼓励支持工业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经认定的国家级技术中心,由市政府给予技术中心20万元专项资金补助。非公有制企业增加科技投入,企业实际发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帐务健全的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项目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该项目购置设备的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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