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遂府发〔2006〕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5〕21号)精神,加大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力度,加快我市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准入,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
  (一)放宽准入领域。坚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投资主体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参与水利、公共交通、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垃圾和污水处理、城建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进入股份制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等融资中介机构,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相应等级的设施设备工程的承装(修、试),实行工程竣工后由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验收机制。对可由民间投资的新建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投入;对政府已投入的建设项目可由民间投资的,能转让的都应转让。凡是可以采取项目招投标方式选择项目投资者和经营者的,都要实行公平、透明、规范的项目招投标制度,政府采购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二)放宽注册登记前置条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等明文规定的前置许可项目外,其他不作为非公有制企业注册登记的前置许可条件。广开绿灯,鼓励支持创办民营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企业,积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创办非公有制企业。
  (三)放宽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对实行许可审批的项目,有关部门要按照同等标准,并依据行政许可规定的经营范围核定;对申办新兴行业的,本着“法无禁止即为合法”的原则进行注册登记,不得变相限制非公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
  (四)放宽注册资本限制。降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只要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以上(含3万元)即可申请登记,可一次缴清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额出资,也可在两年内缴清,但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和最低限额,货币出资可降至注册资本的30%。自然人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注册资本实行申报制,企业设立不受注册资本限制。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形式出资,也可以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形式作价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注册资本的70%。不论公司还是非公司制企业对外投资比例,除企业章程另有规定外,累计投资额可达其净资产的70%。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