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遂府发〔2006〕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做到土地权属清楚、面积准确、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并做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涉及的拆迁等工作。
二、招标出让宗地的标底,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起拍价、起始价、底价,根据土地成本、基准地价、宗地区位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提出初步方案,集体决策。对未达到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的宗地,不得成交。
三、投标人、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按起标底拍价计算,总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按20%收取保证金,5000万以上的按15%收取保证金。投标人、竞买人申请参加多宗土地招标、竞买的,只需交纳一宗土地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即按其所投标竞买的多宗土地中保证金额度最高的宗地要求交纳。有资格参加土地竞买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截止时间之前,到国土资源部门指定银行即时兑现支票或汇票。竞得人所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竞买成交后可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竞得人所交纳保证金,在招标、拍卖、挂牌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四、投标人、竞买人中标、竞得出让宗地后,不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文件约定的时限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附件的,视中标人、竞得人单方面违反承诺。该宗地由土地拍卖机构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其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而产生的其他损失由投标人、竞买人承担全部责任。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附件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严格按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直到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追究其违约赔偿责任。对不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附件的中标人、竞得人,或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附件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受让人,取消其三年内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竞投、竞买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五、加强土地拍卖机构的组织领导和建设,依法规范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工作机制和运作程序,严格按市场原则办事,防范并杜绝违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