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强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劳社工字〔2007〕6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公司(行管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劳动保障部《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劳社部发[2006]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2号)精神,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我省工业化进程,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强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和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为工作方针,以提高职工素质、服务技能人才、满足企业需要为根本任务,以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手段,围绕企业技能人才的培养、选拔、考核评价、使用和激励,进一步更新观念,创新机制,强化措施,建立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快培养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技能人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力争“十一五”期末,全省企业技能员工普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基本实现持证上岗。其中,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水平以上的技能员工占企业技能员工总数的25%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技师、高级技师)水平以上的技能员工占企业技能员工总数的5%以上,逐步使我省企业高、中、初级技能员工的结构比例与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进步相适应。
二、工作原则
(一)在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上,坚持统一标准与“四不唯”相结合。企业组织正常的技能鉴定时,应按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审查申报条件;对有一技之长或有贡献突出、或有绝招绝技的特殊人才,要突破资历、年龄、身份和比例的限制,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见附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或特殊的考核评价程序,晋升职业资格或直接晋升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