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卫生局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深艾办发〔2005〕9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和卫生部《
关于印发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4]136号),规范我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最大限度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控制艾滋病流行和传播,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涉及的免费范围为艾滋病咨询和检测,包括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快速检测试剂和确认检测试剂;采血、检测所需的一次性耗材(如采血管、注射器等)及相关咨询。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人群为全市所有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
第四条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费用由各承担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自愿咨询检测费用包括:咨询室建设、咨询点运行费、试剂费、聘用人员工资、项目管理费、一次性耗材、培训和宣传等,由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见附表)。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将免费检测工作与监测、咨询、医疗救治及关怀工作结合起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宣传、动员、组织和实施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艾滋病病毒抗体咨询检测的技术支持、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咨询检测计划,收集整理并向市卫生局报告咨询检测信息。
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本辖区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咨询检测计划,收集并向区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有关信息。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东湖医院,以及宝安区和龙岗区部分医疗卫生机构等承担我市卫生系统的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市卫生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和调整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点。承担免费咨询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HIV抗体初筛实验室资格。每个咨询检测服务机构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人员提供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