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未标明区的部分由市安排;
2、检测费每年每人份所需费用随价格变动可作调整。
附件3
深圳市困难艾滋病患者家庭救助办法
为体现市委、市政府对生活特别困难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庭的关心和爱护,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解决艾滋病患者生活救助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和条件
1、深圳户籍艾滋病患者家庭;
2、生活困难,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条件;
3、艾滋病患者是指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HIV抗体检测确认报告显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
二、救助内容
根据《深圳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及国务院、广东省和我市现有救济政策规定,困难艾滋病患者家庭经批准可以得到以下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困难艾滋病患者家庭,经向民政局申请,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每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
(二)可以享受其它与最低生活保障有关的救助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困难艾滋病患者家庭还可以享受以下救助:
1、就学救助。
①就读高中以下的低保艾滋病患者的子女,可以按有关政策享受学杂费减免优惠;
②就读全日制大学的低保艾滋病患者子女可以按有关规定得到市区民政局的学费资助。
2、医疗救助。
①市民政局为其家庭中未参加任何形式医疗救助的18-60岁对象购买住院医疗保险;
②每人每月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4%为限,报销当月门诊医疗费;
③其他医疗救助措施。
3、领取低保救济金后,家庭生活仍无法维持的,可以向辖区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济。
4、双亲因患艾滋病去世的孤儿,其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力抚养且自愿送往福利院的,福利院应予以接收。
5、享受其他低保对象可以享受的减免等优惠政策。
三、救助办法及程序
1、申请程序。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家庭(艾滋病患者为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社区调查核实后签署审核意见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予以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予以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按标准发放救济金,不符合救济条件的向其家庭说明理由。
2、申请人申请救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需提供的资料
①救济申请书;
②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③填写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申请表格;
④艾滋病患病或感染病毒证明;
⑤其他收入等情况的证明。
2、申请其他救助需提供的资料:
①本人户簿、身份证原证、复印件;
②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
③本人写的救助申请;
④有关的申请表格。
四、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深圳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和梅毒母婴传播项目工作方案
一、背景
目前我国艾滋病和梅毒流行的形势非常严峻,其危害已成为我国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2000年,我市已在孕产妇人群申发现HIV憾染者。2001年,对全市7613例孕产妇进行梅毒血清学监测,捡出梅毒36例,患病率0.47%;全市报告新生儿梅毒36例,年发病率达65.45/10万,呈指数形式快速增长。
研究证明、实施产前HIV和梅毒筛查可及时发现孕产妇人群申的HIV、梅毒慰染者,对于选择和采取各种有效的于预性预防措施,阻断或降低艾滋病和梅毒母婴传播的发生,提高优生优育的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贯彻落实 《中国遏止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 (2001-2005年)》和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监测工作的通知》(深卫防发[2001]25号)精神,认真做好艾滋病与梅毒母婴传播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决定对全市的孕产妇进行艾滋病、梅毒免费检测,特制定本方案。
二、目的
1、阻断或降低艾滋病病毒和梅毒经母婴的垂直传播,保护儿童的健康,提高人口的生命质量。
2、了解深圳地区孕产妇人群中艾滋病病毒和梅毒的流行状况。
3、分析艾滋病和梅毒的流行传播规律和影响因素,为深圳地区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和梅毒母婴传播的行为于预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提供科学依据。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卫生局成立深圳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和梅毒母婴传播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督导工作。
市妇保院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的负责单位,并设立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以及艾滋病(HIV)检测、确认、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等工作。
市妇保院与市慢性病防治院为预防与控制梅毒母婴传播项目的负责单位,并设立预防与控制梅毒母婴传播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以及梅毒的检测、确认、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等工作。
深圳市范围内负责产前检查的医疗、保健单位为本项目的具体执行单位,负责孕产妇相关资料及检测标本的采集保存(或检测)、HIV和梅毒检测阳性的孕产妇妊娠的结局处理、治疗、咨询、疫情报告、健康教育、患者及新生儿的随访工作。
各区卫生局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项目办公室,接本方案的要求负责辖区项目工作的领导,协调督促辖区项目执行单位,完成项目工作任务。
四、监测内容与方法
1、检测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妇幼保健机构接诊的所有孕产妇。
2、检测时间
(1)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检测:应在孕产妇首次作产前检查的时间进行。
(2)梅毒抗体的检测:第一次应在孕产妇首次作产前检查的时间进行;第二次应在孕期第24周至产前1周之间进行。
3、检测项目
(1)艾滋病病毒(HIV)抗体。
(2)梅毒抗体。
4、标本的采集
对每位检测对象用一次性注射器采集静脉血 3-5ml放入试管内,于4小时内送木单位检验科分离血清,转离心管中置0℃以下进行保存备捡。
5、检测方法与判定
HIV抗体的初筛采用双抗原夹心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方法检测,梅毒抗体的初筛采用快速血浆反应素试验(RPR)检测。当HlV抗体第一次试验结果呈阳性时,必须选用不同原理(或不同抗原,至少不同厂家生产)的HIV检测试剂进行复测,如仍呈阳性时,必须尽快将该样木连同检测记录送市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认实验室进行确认;当梅毒抗体检测结杲呈阳性时,必须尽快将该样本连同检测记录送市慢性病防治院梅毒确认实验室进行确认。
血清HIV抗体和梅毒检测的方法、程序与判定标准分别参照《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深圳市梅毒实验室检测规范》和试剂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执行。
6、项目检测单位
(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慢性病防治院和市妇保院负责收集经济特区内各项目执行单位采集保存的血样,统一进行孕产妇HIV抗体和梅毒抗体的检测。宝安区和龙岗区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性病防治院和市妇保院分别负责收集辖区内各项目执行单位采集保存的血样,统一进行孕产妇HIV抗体和梅毒抗体的检测。
(2)经项目负责单位同意,获得HIV初筛实验室资格的项目执行单位也可作项目检测单位,按检测规范采集样木进行孕产妇HIV抗体和梅毒抗体的检测。
(3)各项目检测单位应每周定期派专人到有关的项目执行,并于一周内将检测结果反馈给项目执行单位。
7、检测试剂的供应
检测试剂由各项目负责单位集中统一招标和采购。各项目检测单位根据本项目实际筛捡和报告的孕产妇人数,按程序分别向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深圳市慢性病防治院申领。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慢性病防治院负责分别核拨艾滋病检测试剂和梅毒检测试剂,保证本项目检测试剂的供应。
8、检测工作的管理与质量控制
孕产妇的艾滋病、梅毒监测工作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首诊医师应将艾滋病和梅毒作为首次就诊的孕产妇产前检查的必捡项目,与其他必捡项目一起一次性采集血样。
各项目执行单位的检验科必须按要求进行样本的登记、编号、分离、保存(或检验),并应将当月孕产妇HIV、梅毒检测报表于下月5日前按要求报至区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区疾病预防与控制申心应于每月10日前将辖区内检测数据汇总后报市疾病预防控制申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于每月15日前将全市孕产妇HIV检测数据统计汇总报市卫生局,并抄送深圳市慢性病防治院。
未经项目办公室批准同意,检测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本项目的检测内容和方法。
孕产妇HIV和梅毒检测的质量控制分别由市疾病预防与控制申心和市慢性病防治院负责。市疾病预防与控制申心和市慢性病防治院应定期进行质量控制的测评工作。
每半年,市疾病预防控制申心和市慢性病防治院应将相关的监测、检验和质量控制等信息以简报或总结的形式报告市卫生局,并反馈至项目执行单位。
五、HlV感染者和妊娠梅毒患者的处理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发现的HIV抗体及梅毒抗体阳性反应者,在未经确认证实前不得通知受捡者。市疾病预防与控制申,GHIV确认实验室和市慢性病防治院梅毒确认实验室对确认的HIV抗体阳性及梅毒抗体阳性者,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约有关规定进行医学观察和追踪管理,并按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告知感染者木人,同时做好咨询和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