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方案的通知
(深艾办发〔2005〕9号)
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和《关于加强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05〕164号)等精神,我办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了《
深圳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困难艾滋病患者家庭救助办法》、《深圳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和梅毒母婴传播项目工作方案》、《深圳市以社区为基础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方案》、《深圳市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实施方案》、《深圳市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预案》和《深圳市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方案》等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
深圳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
深圳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深圳市困难艾滋病患者家庭救助办法
4、深圳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和梅毒母婴传播项目工作方案
5、深圳市以社区为基础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方案
6、深圳市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实施方案
7、深圳市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预案
8、深圳市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方案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国家和政府对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关怀,延长病人的生命并提高生存质量,控制艾滋病流行和传播,规范开展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的免费药物治疗工作,根据卫生部和
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107号),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4]106号)及《关于印发〈广东省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及〈广东省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卫[2004]1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人群为深圳市户籍居民中的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中的工作人员(含非深圳户籍)因工作关系感染艾滋病病毒者;正在本市羁押、收容教育或服刑人员(包括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强制戒毒者)中的艾滋病病人(保外就医后,回户口所在地接受免费治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免费范围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者,相关费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从医保基金中支付;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经济困难者(按深圳市低保标准执行),可免费提供抗病毒药物、抗病毒治疗所需的相关检查和艾滋病常见机会性感染的治疗药物(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及其婴儿提供免费的母婴阻断药物和婴儿检测试剂。
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名录,艾滋病常见机会性感染名称,抗病毒治疗所需相关检查项目名录附表1-3。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费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费治疗的抗病毒药物和市级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门诊和住院治疗等所需经费的安排和监督检查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辖区内本级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费治疗及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的安排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负责艾滋病治疗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障措施的落实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免费抗病毒药物的供应、储存、分发和管理,负责汇总、分析各区报送的相关治疗信息,并报市卫生局和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协助辖区内免费抗病毒治疗患者的管理、随访、监督服药,建立感染者和病人管理档案,收集、汇总治疗相关信息,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六条 市东湖医院负责免费抗病毒药物的领取、发放、登记和监督服药工作,建立药品使用档案与管理档案,将免费抗病毒治疗、实验室监测信息和药品使用情况等,每月10日前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三章 治疗管理
第七条 市艾滋病临床治疗技术指导小组按照《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中的相应职责开展工作,负责全市艾滋病诊断、治疗及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根据《艾滋病诊断治疗指导方案》负责艾滋病病人和机会性感染诊断;确定抗病毒和抗感染治疗方案,评估疗效,调整抗病毒治疗方案;指导处理严重机会性感染、不良反应和并发症等;指导有关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监督服药和随诊工作。
第八条 市东湖医院为我市指定的艾滋病临床治疗机构及治疗指导机构,负责艾滋病病人的临床诊断、治疗、护理、疗效观察、随诊、不良反应监测,及机会性感染、合并症、伴发疾病和药物毒副反应处理等医疗护理工作。市及各区指定一家有能力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实行归口管理,并承担辖区内感染者和病人的非住院诊疗业务。
第九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新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提供治疗相关咨询和抗病毒药物治疗信息,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组意见将病人转诊到市东湖医院。
第十条 注册登记制度:申请接受免费CD4检测和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到市东湖医院进行免费检测治疗注册登记,领取免费抗病毒治疗信息卡后才能接受治疗。登记程序如下:市东湖医院对申请者条件进行审查和综合评估,对于需要治疗的患者出具门诊治疗或住院治疗证明,通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查存“深圳市艾滋病检测治疗数据库”,对数据库中未有记录的患者在“艾滋病患者病历首页”进行登记,并将登记记录及时反馈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对数据库中已有记录的患者,不予登记。遗失专用病历者,须到市东湖医院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检测、治疗制度:从未接受过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每6个月可以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市东湖医院进行咨询、检测和评估;已开始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人,根据病情需要,每年可以免费进行3次CD4检测和病毒载量检查。抗病毒治疗所需其他相关检查由主诊医生视病情需要而定。
诊治医生在为艾滋病病人进行抗病毒治疗前,必须向病人详细说明治疗计划和服药时间,及可能出现的毒副反应,并在病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后进行治疗。
抗病毒治疗原则上以家庭治疗为主,艾滋病病人在门诊治疗一次限领30天以内的药量,并遵从医嘱,依时服药。常见机会性感染的诊断与治疗原则上在门诊治疗为主,病人需住院治疗者,由市艾滋病临床治疗技术指导小组2名以上专家签署意见,与指定医院签署“免费治疗管理协议”后予以住院治疗。
第十二条 在进行免费检测和治疗时,医务人员须认真核对病人身份证和免费治疗卡、详细诊疗情况记录本,防止假冒顶替和重复取药现象。如患者未按医嘱治疗,将免费抗病毒药物变卖谋利,一经核实,取消其免费检测、抗病毒治疗和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感染艾滋病病毒孕产妇的母婴阻断:发现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应开展母婴阻断咨询,建议其中止妊娠,对不能或不愿中止妊娠者给予母婴阻断治疗。需接受母婴阻断治疗的孕产妇需先按第十条至第十一条进行转诊及登记,然后进行母婴阻断治疗和分娩后婴儿的检测、随访。
第十四条 市东湖医院负责做好艾滋病病人治疗登记工作,建立抗病毒药品领取、发放登记制度,及抗病毒治疗病历档案和管理制度,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治疗资料汇总后报市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辖区内艾滋病病人治疗管理信息资料汇总后报区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全市资料收集整理后上报市卫生局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四章 药品的采购和管理
第十五条 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每年12月20日前,根据辖区艾滋病流行及发病情况测算本地区下一年度需要进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病人数、需实施母婴阻断的人数,以确定所需药品的种类和数量,制订出本区的年度药品分配使用计划,经区卫生局核后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全市的年度药品分配使用计划汇总、核实后报市卫生局审核,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和财政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运作方式进行药品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