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办[2004]42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合肥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引导、支持保护、公共服务的作用,提高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安排的支持农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和项目周期(包括立项、实施、检查、验收等)中资金运行所进行的计划、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市委、市政府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农业发展规划及产业结构调整布局;
(二)以人为本,兼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三)适当集中,突出重点,主要扶持农业优势主导产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四)公开公正,择优选项,提高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明确责任,加强监督,财权和事权相统一;
(六)增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导向、调控作用,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的农业投入机制;
第五条 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分配实行资金随项目走、项目随政策走。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由市农口主管部门与市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报经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纳入市农口部门预算管理。市农口主管部门应按预算编制程序,根据市委、市政府发展农业的部署和要求,编制下一年项目预算计划,并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