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6〕312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江西分公司)主要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等经营项目。其所属机构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所有油品资源实行统一配置(在省内的内部调拨视同移库),对所属机构会计核算实行全省微机联网,统一核算,对经营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发展,加强对中石油江西分公司及其所属机构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成品油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方式
(一)中石油江西分公司及其所属机构的增值税实行“中石油江西分公司汇总核算,各所属机构按分配比例就地缴纳,年终后统一结算”的纳税方式。
(二)为便于管理,中石油江西分公司应在各县(市)确定一个中心加油站负责所在县(市)所有全资加油站的增值税款核算工作,并负责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发票领购及其他涉税事宜,除中心加油站以外的其他加油站不再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增值税款的计算
(一) 中石油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所经营的所有商品(包括成品油、润滑油、燃料油和化工产品)由省公司本部统一采购,增值税进项税额由省公司统一申报抵扣,其他各所属机构发生的水电费、运费和零星办公用品采购支出,必须统一以省公司的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省公司统一申报抵扣。
(二)省公司按月汇总省公司本部及各所属机构(中心加油站)的当期销售额并计算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后得出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将当期汇总应纳税额按各所属机构(中心加油站)的当期销售额占汇总销售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得出各所属机构(中心加油站)的当期应纳税额,由所属机构(中心加油站)在当地申报缴纳入库。
计算公式:
汇总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各所属机构应纳税额=所属机构当期销售额÷当期汇总销售额×汇总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