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请补偿需提交以下材料:
(1)损帐补偿申请书
(2)形成损帐的担保合同,以及履约情况的材料
(3)贷款银行要求担保机构代偿的担保履约通知书,以及确认担保机构已履行代偿义务的有效单证复印件。
(4)担保机构取得债权并进行追索的有效文件和追偿情况说明资料
(5)由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财务报表、风险准备基金帐户情况。
(6)与贷款银行的合作协议。
第四章 损帐补偿比例的确定
第八条 市财政局对担保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确定补偿比例、金额,经批准后,将补偿资金划拨到该机构。
第九条 市财政对每一担保机构每年损帐补偿的金额不超过该机构注册资本金总额的15%。
第十条 补偿比例:
按照“鼓励担保机构发展,合理分担担保风险”的原则,确定损帐补偿的比例。具体见下表:
┌───────────┬──────┬───────────┬──────────┐
│ 损帐比例 │ S≤5% │ 5%S≤7.5% │ 7.5%≤10% │
│ 补偿比例 │ │ │ │
│ 贷款比例 │ │ │ │
├───────────┼──────┼───────────┼──────────┤
│D≥10 │ 20% │ 17.5% │ 15% │
├───────────┼──────┼───────────┼──────────┤
│ │ 15% │ 12.5% │ 10% │
│ 10>D≥5 │ │ │ │
└───────────┴──────┴───────────┴──────────┘
表中:
S为损帐比例=(损帐金额÷核算年度新增担保贷款金额)*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