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2 医疗救治
启用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在接到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的命令后24小时内人员全部到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支援医院(深圳职业病防治医院或指挥部临时决定的其他支援医院)在接到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支援命令后24小时内完成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派出增援人员和设备,到达第三人民医院。
4.5 扩大应急
当突发疫情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卫生系统应做好进一步的应对计划,主要有:扩大后备定点收治隔离病人医院名单的确定;卫生系统各专业队伍的后备队组织;物资储备的调运与扩充;全市医务人员调遣、全市范围内现有医院及装备征用等,调整疫情控制工作方案。
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及时上报,请求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指挥。
4.6 应急结束
本次疫情的末例治愈病人出院,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仍无新的病例发生,经专家委员会讨论,由深圳市卫生局报请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批准。本次应急响应即可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和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安全火化传染病死亡者遗体,善后抚恤,以及管理社会团体或个人捐助的应急经费和物资。
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督促有关单位落实传染性疾病救治期间、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做好相关人员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结算、公费医疗结算工作;制定稳定传染性疾病防治队伍和参与应急处理人员的激励政策。
5.2 保险
各保险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赔。
5.3 调查和总结
疾病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疫情全过程进行回顾性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为指导今后的传染病防制工作提供指导依据。
各级医疗机构对自身的工作进行总结和检讨,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各级有关卫生部门要作好有关总结工作,各区卫生局在结束响应7日内将书面总结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局将疫情工作报市应急指挥中心等有关部门。
5.4 督导检查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派出督查组,对辖区的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卫生专业执法部门加强后期传染病的防疫和卫生执法监督。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防治措施不力、出现明显疏漏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并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
5.5 加强预防接种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次疫情控制的需要,做好疫苗的应急接种工作,提高全市人群的整体免疫水平。
6 保障措施
6.1 医疗卫生保障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重大传染性疾病(不明原因疾病)疫情防治的医疗救护、疫情处理、实验室检验、疫点消毒等应急预备队,开展业务培训、演习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随时待命参加疫点或疫区病人的救治和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
成立医疗救治专家队伍,制定和完善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和抢救工作,对临床治疗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指导医疗机构做好院感管理和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根据救治工作需要,设立重症抢救组、会诊组、院感组、中医组、精神卫生组等专家组。
建立深圳市传染病防治专业医务人员资源库,并按疫情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疫情发生时,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在岗医务人员必须服从统一调配。
6.2 交通运输保障
铁道、交通、民航部门建立交通检疫机制,组织对交通工具的乘运人员与物资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的运送;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