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协助疾病控制机构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病人出院后的随访工作;指导开展环境消毒和社区居民个人防护;开展居民健康教育;发现可疑病人要及时报告。
市医疗急救中心:准备专用救护车和急救人员,负责病人转运;按市卫生局规定的责任区域调度指挥指定救护车运送患者。
2.2 市疫情处置指挥部
全市重特大传染病(含不明原因疾病)疫情发生后,设立市疫情处置指挥部。指挥部由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市卫生局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分管卫生及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启动《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设置的若干应急组,参与处置工作。
2.3 应急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卫生局牵头,建立深圳市突发重特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疫情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防治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 预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以及执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个体开业医生等,发现传染病症状,应及时向市、区卫生局反映情况。
街道级以上医疗机构根据疫情发生的流行特征及防治工作需要,设若干监测点医院。各监测点医院要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统计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执行“零报告”制度。
其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所发生疫情的传染性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进行筛查,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掌握国内外卫生机构、国家及有关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相关信息资料和动态,撰写《疫情简报》供有关领导及各相关部门参阅。
3.2 信息报告
3.2.1 监测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全市暴发疫情的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等资料的收集、分析和报告工作。
全市卫生系统疫情监测网络自下而上逐级报告,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信息汇总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结果,及时上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综合专家组意见后报深圳市应急指挥中心。
3.2.2 重大传染疫情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的区卫生局报告。
接到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情况。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3.2.3 主要传染病暴发疫情,指包括甲、乙、丙三类共37种法定传染病以及水痘、手足口病等学校、托幼机构内暴发传染病,在一个疫情发生单位内出现1例甲类传染病或3例乙类传染病或5例丙类传染病的情况。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经调查确认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3 疫情预测
本市新发传染病(含不明原因疾病)疫情的首例病例,根据具体病种类别和危害程度以及疫情蔓延趋势的情况,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组织流行病学、临床学和病原学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确认,并按要求报省卫生厅、卫生部予以确认。非首例病例的确定由市专家组,组织相应临床学、流行病学和病原学专家确认。专家组对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适时提出疫情预警报告,由市卫生局报请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