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饲料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6〕286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对饲料产品及饲料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管理,省局制定了《江西省饲料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处)。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江西省饲料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饲料产品的增值税征免税管理,落实部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第三条 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本办法适用对象为饲料生产企业。
第四条 除免税饲料产品外,饲料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第五条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